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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泉警方提示:
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
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
做到“不组织、不参与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
违法犯罪活动
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
凤泉警方将持续保持对
非法生产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等
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
对违反规定的行为“零容忍”
坚决做到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”!
下面,一起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~
↓↓↓
什么是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呢?
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。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,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、销售经营、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。
01
非法生产危害性:
02
非法销售危害性:
03
非法储存危害性: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十六条规定
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
勿以身试险!
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
一定要警惕!
来源:新乡凤泉警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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