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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燃放烟花爆竹!新乡凤泉区1人被处罚

转载 杜小川2023/12/10 14:42:24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新乡凤泉警方 作者:香香网 24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
 近日,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按照凤泉区“六查一打”专项行动和市局相关部署要求,紧紧围绕主责主业,牢固树立底线思维,对照目标任务迅速展开行动,在辖区重要场所、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,向非法生产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发出雷凌攻势。


 2023年12月5日,凤泉分局耿黄派出所在开展排查工作中发现,辖区子太生活广场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随后,民警将违法行为人秦某传唤到耿黄派出所进行询问,对其进行法制教育,并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秦某予以行政处罚。


  凤泉警方提示:

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

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

做到“不组织、不参与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

违法犯罪活动

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

凤泉警方将持续保持对

非法生产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等

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

对违反规定的行为“零容忍”

坚决做到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”!


  

下面,一起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~

↓↓↓

什么是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呢?

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、销售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。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,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、销售经营、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。

01

非法生产危害性:


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,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。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,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,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、间接的威胁。

02

非法销售危害性:


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,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,质量无法得到保证,极易引发安全事故。

03

非法储存危害性:


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、人员等较为复杂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,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。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。

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
第三十六条规定 


    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

    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    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




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

勿以身试险!

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

一定要警惕!


来源:新乡凤泉警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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